對法醫鑑定結果不服

對法醫鑑定結果不服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爲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爲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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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擾了,請問如果對法醫鑑定結果不服應該怎麼辦?

如果是對對法醫鑑定結果不服,可依據以下條例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程序規則》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