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傷殘鑑定超過一年

工傷傷殘鑑定超過一年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爲。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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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工傷傷殘鑑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在現階段,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別設定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
鑑定可以依據《傷殘等級鑑定具體標準》
《傷殘等級鑑定具體標準》具體可以查詢,以下是節選。
Ⅰ級傷殘
l.l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傷致;
a.植物狀態;
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
c.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⒈2頭面部損傷致雙側眼球缺失;或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⒈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⒈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嚥功能嚴重障礙。
⒈5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嚴重廣泛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b.心功不全,心功W級;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⒈6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