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鑑定聽證程序

醫療過錯鑑定聽證程序

想要確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首先要對醫療事故進行鑑定,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這樣才能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計算。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就很難解決相關問題,甚至可能引起醫療糾紛。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爲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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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鑑定聽證會


主要是醫患雙方分別就診療過程、院方有無醫療過 錯等發表意見。由於鑑定會召開前,醫患雙方已經在病歷封存階段就移送鑑定
的鑑定依據發表了質證意見,因此,聽證會的目的不是重複質證意見,而是雙方 圍繞鑑定內容各自陳述觀點和理由。例如,患方的陳述重點應當是認爲院方存
在哪些醫療過錯(包括未盡到合理告知義務、診療行爲不符合診療常規等),這 些醫療過錯給患方造成了哪些損害結果,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及責任程度;院方往往是針對患者提出的質疑予以解釋,如果認爲其診療行爲不 存在過錯,則就診療行爲的合理提出論證。

需要指出的是,爲提高聽證會的質量
和效率,鑑定機關往往要求醫患雙方就診療過程、院方有無醫療過錯等提交書面意 見。因此,在鑑定程序啓動後,醫患雙方應儘早準備相關書面意見。另外,儘管聽
證會是由鑑定機關主持召開的,《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並未規定主審法官須列席 聽證會,但對於案情複雜、爭議較大、當事人情緒對立甚至不配合鑑定的案件,主審
法官列席參加聽證會有助於聽證程序的推進,並且有助於監督鑑定機關作出妥當 的鑑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