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在進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候,需要知道應當在什麼時間內申請進行鑑定,要事先準備好哪些鑑定材料。但可能大家都不知道,在進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候,可能出現導致鑑定終止的情形,那麼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終止的情形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鑑定機構在進行鑑定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鑑定:

1、發現委託鑑定事項的用途不合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

2、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不真實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鑑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鑑定材料耗盡、損壞,委託人不能或者拒絕補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鑑定材料的;

4、委託人的鑑定要求或者完成鑑定所需的技術要求超出本機構技術條件和鑑定能力的;

5、委託人不履行司法鑑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被鑑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鑑定無法繼續進行的;

7、委託人撤銷鑑定委託或者主動要求終止鑑定的;

8、委託人拒絕支付鑑定費用的;

9、司法鑑定協議書約定的其他終止鑑定的情形。

終止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委託人,說明理由,並退還鑑定材料。並根據終止的原因及責任,酌情退還有關鑑定費用。

二、交通事故重新鑑定的情形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鑑定機構以外的列入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委託人同意的,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由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案件訴訟的時間會拖得很長,當事人需要耐心等待。

所以,爲避免案件被重新鑑定,傷者應儘可能選擇信譽度高的司法鑑定機構,最起碼該鑑定機構被交警部門、法院及保險公司三家認可。當事人不可爲追求傷殘級別而隨便選擇司法鑑定機構,特別是不可以選擇那種在事故發生地沒有合法、固定辦公室的司法鑑定機構,否則,一旦重新鑑定,對當事人極其不利。

需要說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車方或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鑑定的情況,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鑑定結果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在進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千奇百怪的問題,就包括材料不齊全或者超過規定時間申請鑑定等等,而這其中也會出現導致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終止的情形,一旦鑑定被終止了,顯然也就無法獲得最終的鑑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