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補充鑑定與重新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的補充鑑定與重新鑑定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爲了解交通事故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委託有專門知識的人做出的科學分析。交通事故的補充鑑定與重新鑑定的情形有哪些?交通事故補充鑑定和交通事故重新鑑定有什麼區別?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問題,詳情請看下文。

一、補充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請求進行補充鑑定:

1.委託人增加新的鑑定要求的;

2.委託人發現委託的鑑定事項有遺漏的;

3.委託人在鑑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鑑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

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

二、重新鑑定

重新鑑定是一個很嚴肅的話題。任何一次重新鑑定,都會使傷者承擔非常大的風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三、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的區別

交通事故補充鑑定是因爲遺漏了某些需要鑑定的內容,或者有其他應當鑑定的情形時,應該補充鑑定,而交通事故重新鑑定是因爲在鑑定過程中某些步驟出錯了,例如鑑定人員沒有鑑定資格等。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交通事故重新鑑定和補充鑑定適用的一些情形,同時上述對二者之間的區別也做了相應的闡述,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