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鑑定與補充鑑定的聯繫和區別

聯繫是都是要進行鑑定手續,原鑑定無法作爲法官判案的依據;區別:重新鑑定屬於對原鑑定意見的全盤否定,重新根據案件事實和有關證據材料做出新的鑑定,補充鑑定是基於原來的鑑定意見,在原鑑定的基礎上對於其中不明確,或者需要補充說明的有關內容做出新的解釋和說明,或者補充說明,不改變原鑑定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重新鑑定與補充鑑定的聯繫和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