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區別是什麼

司法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區別是什麼

大家對於司法鑑定都應該很熟悉,在很多場合都有可能用到司法鑑定,而勞動能力的鑑定也是很常見的,鑑定一個職工的基本勞動能力的大小,司法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是有聯繫的,可以透過司法鑑定理判別勞動能力的大小,以此得到一個勞動能力鑑定結果,這個結果可以作爲有效的法律依據。具體的內容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司法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區別

工傷中的勞動能力鑑定和司法鑑定中對僱傭關係中受到傷害進行鑑定都適用的是《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但兩種鑑定存在以下區別:勞動能力鑑定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司法鑑定由經省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設立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勞動能力鑑定鑑定適用於工傷事故;司法鑑定適用於人身損害賠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的傷害等的鑑定;要求工傷賠償首先要進行工傷認定,然後再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司法鑑定可直接委託鑑定機構作出;司法鑑定中包含勞動能力鑑定和職工工傷與非工傷評殘鑑定。司法部《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司發通【2000】159號)第五條規定:法醫臨牀鑑定是“運用法醫臨牀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和評定。其主要內容包括: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損傷與疾病關係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鑑定、性功能鑑定、醫療糾紛鑑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鑑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另外,二者申請鑑定的時效也不一樣。

二、如何區別工傷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也稱勞動鑑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鑑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鑑定問題。

致殘等級鑑定也稱工傷評殘,是勞動鑑定委員會在勞動能力鑑定技術小組認爲工傷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需要評殘的基礎上,依據《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依賴護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別和評定。一共有十個級別。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爲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爲。

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勞動鑑定與工傷評殘既有聯繫又有區別。從性質上來說,勞動鑑定是工傷評殘的基礎。從程序上來說,是先鑑定後評殘。從範圍來說,勞動鑑定更大一些,即除對工傷(含職業病)進行鑑定外,還包括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的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鑑定,其主要職能是從醫務方面對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鑑定。而工傷評殘相對來說更專業、更嚴格,其職能是對工傷和患職業病職工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的鑑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別依據也不同。但對於明顯的工傷(含職業病)案例來說,工傷評殘可以與勞動鑑定同時進行。

勞動能力的判斷是可以透過司法鑑定來實現的,透過司法鑑定得到的勞動能力鑑定結果是可以日後申請勞動賠償的法律依據的。當然勞動能力鑑定的結果不僅是申請賠償可以用,對於很多方面都是有效的,有需要的可以依法申請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