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傷殘晉級原則

4.1判斷依據4.1.1綜合判定依據工傷致殘者於評定傷殘等級技術鑑定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日常生活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於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綜合判定分級。附錄A爲各門類工傷、職業病致殘分級判定基準。

司法鑑定傷殘晉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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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可以鑑定傷殘嗎

可以。傷殘鑑定是指傷後傷殘程度鑑定。傷殘鑑定的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鬥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託傷殘鑑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鑑定。只要是依法成立的鑑定機構,具備鑑定資質,法院一般會採信。
但是,如果對方提出重新鑑定申請,法院一般情況下也是會准許的。
法律並沒有規定必須得由法院委託相應的鑑定機構做出的鑑定結論纔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已經申請並做出鑑定結論,可以作爲證據提交,如果對方有異議,並有一定理由的話,可以申請法院委託相關的部門進行鑑定。但如果雙方都沒有委託鑑定,在訴訟中,一般應當由法院委託相應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爲妥。建議根據司法流程,由司法鑑定機構進行。
法律依據:《司法程序鑑定通則》第二條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鑑定程序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