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出生證明都需要什麼材料

辦理出生證明都需要什麼材料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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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出生證明需要什麼證件材料

如果是在合法醫療機構出生,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接生機構未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的證明;

2、《嬰兒出生記錄》的複印件;

3、村證明或居委會證明;

4、夫妻雙方的戶口本和身份證;

5、辦證人的身份證。

如果因遺失、被盜等原因,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由原發證機構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的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2、由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遺失聲明;

3、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沒有進行戶口登記的證明。

4、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提供上述1、2款材料,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如果在非法機構出生的嬰兒,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到就近鄉鎮衛生院領取《親子關係聲明》,用鋼筆或中性水筆認真書寫;

2、提供接生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複印件、副本原件、副本複印件;

3、接生人員《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醫師資格證》原件、複印件1份及近期照片一張;

4、非醫療機構人員接生的,需提供接生人員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