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出生證明公證

辦理出生證明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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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一般公民可能對出生公證這一內容比較陌生,大家一般認爲,出生就出生了,政府一般會給予出生證,爲何還要公證?其實,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老百姓涉及出國就學、移民等事項越來越多,或多或少都會涉及辦理出生證明公證。本站網的編輯將借本文爲大家解答相關問題。

一、辦理出生公證

出生公證,是指具有涉外公證業務權的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當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實給予證明的活動。出生公證主要用於當事人辦理移民、出國求學、謀職、繼承財產、辦理入籍手續等,是出國人員必備的公證書。

當事人辦理出生公證,應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證處申請。已在國外的當事人,應向其在華最後住所地公證處提出申請。

二、需提交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出生證或醫院根據出生檔案記載出具的證明。

3、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情況證明。待業或辭職的或無業的,由其檔案保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證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三、辦理注意事項

1、公證書中的當事人姓名要真實,有特殊要求的,必須認真審查覈實後再予證明。當事人的姓名一律採用簡化字。在外文譯文中,要使用漢語拼音。爲便於當事人使用公證書,對有曾用名的,經有效證明,應在公證書上同時證明。

2、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證證明的核心內容之一,務必準確、真實,並有確鑿的證據。出生日期以身份證爲準,沒有身份證以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爲準,無上述證明,參照其他證明(如檔案、護照等),一律採用公曆,公證當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號內註明農曆出生日期。

3、公證書中當事人的出生地點應明確、具體,地名應寫全稱。出生地址應寫到市、縣,根據使用地(國家)要求,也可寫到鄉、村或城鎮街道。如果當事人出生時的地名已改變,應在現在地名後括號內,寫明原地名全稱。

4、出生證明當事人父母要寫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號註明,如當事人已被他人收養,應註明養父母姓名,對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證書,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不寫生父姓名。

5、當事人所提供身份證與境外證件上(如護照、通行證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確屬原發證機關工作失誤造成不一致,當事人需到發證機關要求更正,然後給予公證。如公證當事人當時爲了出國而謊報年齡,查清楚後應按真實年齡給予公證。

6、已在國外的當事人申請辦理出生公證書,公證處經調查,未找到任何線索的,可爲當事人出具"查無檔案記載公證書"。在美國等國家,此公證書可做爲次要證據使用。

7、公證處只能爲在我國出生的我國公民或外國人辦理出生公證書。在國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類證明的,應在當地有關機關取得出生證明。

辦理出生證明公證的主要注意點已經在上文中列出,其實也不困難和複雜,只需要提供必要的手續檔案,按步驟辦理即可。隨着當代政府機構等辦公網絡化、電子化的發展,北、上、廣等大城市已經開通了微信辦理出生公證的途徑。辦理人員不再需要反覆前往辦理地點,只需在線提交相關檔案,最終前往取成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