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長期居住證明就是戶口證明嗎?
暫住證和居住證明是一回事。
在戶籍之外的地區暫住,依據我國的居住政策,需要辦理居住證,而居住證的前身,就是暫住證。
取消暫住證,核發居住證,是對暫住人員的尊重,是社會的進步。‘
沒有辦理居住證(暫住證),纔開具居住證明。
二、長期居住證明的範本是什麼?
長期居住證明
茲有__________長期居住在:
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街__________號_________小區_________號
房屋所有權歸___________所有
房屋性質爲:公有租賃房屋__________
私有租賃房屋__________
私有產權房_________
單位優惠售房產權房_________
特此證明
派出所或居委會名稱:
經辦人簽字:
派出所或居委會
(蓋章)
年 月 日
三、開具居住證明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人到社區服務站提出申請;
2、服務站工作人員接收居民提出的申請,並指導居民填報登記記錄,審覈後出具居住證明、並進行登記,辦妥後交給申辦人;
3、對情況不明、難以覈實的事項,平臺指定專業中介機構進行有償覈實,憑覈實報告開具居住證明。
四、居委會能開具的證明包括哪些
1、居民在社區居住證明(含異地享受社保、遷移戶籍等);爲中小學生參加社區實踐活動出具證明;爲申請各類救助、援助、補助的困難家庭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爲無檔案人員辦理一孩、二孩《生育服務證》證明;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2、應徵新兵入伍鑑定意見;爲長期臥牀參保患者出具親友代購藥品委託證明和長期臥牀證明;爲社區無檔案違法生育對象出具收入情況證明。
3、出具見義勇爲證明材料;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無民事行爲能力證明、監護關係證明、近親屬關係證明、死亡證明;出具收養人委託證明,收養人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難證明,收養狀況證明。
4、出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工程證明;婦女、兒童救助家庭困難證明;執法文書留置送達證明;將住宅改爲經營性用房證明。
綜上所述,居住證在從前是叫做暫住證,個別大城市爲了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逐步的在完善相關的制度規定。而後來,爲了加強管理,我國統一出臺了《居住證暫行條例》,對相關的內容進行了規定,進一步的完善了居住證的規定,同時也將之前的暫住證正式改名爲居住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