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租售同權規定戶口是怎麼要求的

廣州租售同權的政策從一出臺就廣受關注,從意義上來說,這個政策是爲了應對房價越來越高,很多人買不起房的情況的,可是租房與賣的房子業主權利一樣這種情況,實現本身就有很多困難,本身條件的要求也較高,那麼廣州租售同權規定戶口是怎麼要求的呢?

廣州租售同權規定戶口是怎麼要求的

一、廣州租售同權戶口方面的要求是什麼?

首先,能享受“租購同權”的,指的是“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人才綠卡持有人子女等政策性照顧藉讀生、符合市及所在區積分入學安排學位條件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也就是說,一個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地戶籍家庭,趕在入學登記之前,突擊在優質學校門口租了房,並不能跟買了房的同權。

而這一政策的下半句是:符合上述條件,且其監護人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以監護人租賃房屋所在地作爲唯一居住地且房屋租賃合同經登記備案的,可安排到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也就是說,這個政策並不是普惠制的,享受“租購同權”的僅是廣州市無房戶。

二、引發房屋租賃糾紛的原因

(一)依法租賃的觀念沒有深入人心 目前,依法進行房屋轉讓、抵押的意識在廣大市民中深入人心,但依法進行房屋租賃的觀念卻十分淡薄。許多人認爲有無租賃合同是小事,雙方的租賃關係僅僅停留在口頭協議的水平上,房屋租賃只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的事,用不着額外交一筆登記費用,雙方往往口頭協定了事。如果按《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操作起來太麻煩。

(二)違法租賃難以處理 目前,在房屋租賃市場上,有相當一部分房主爲追求高額租金,既不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也不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有的甚至層層轉租,將違章建築和法律規定禁止出租的房屋租給各類來歷不明乃至爲非作歹的不法人員。對此,房地產管理部門雖能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對於拒不執行處罰決定者,卻缺乏更加強硬、有效的處理手段,非法出租行爲不能及時得到處理。

(三)管理體制難以理順 隨着各地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房屋租賃市場日趨活躍,一些非房地產管理部門也紛紛介入了房屋市場租賃管理。主要有工商、公安、計生等部門。針對這種情況,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雖依法據理力爭,做了大量協調工作,但收效甚微。原本由房地產部門統一管理的房屋租賃市場,被人爲分割,多頭管理,政出多門。其結果是誰都在管,誰都管不了、管不好。這種局面不僅加重了房屋租賃當事人的經濟負擔,而且還造成了管理體制和市場秩序的混亂,不利於房屋租賃市場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

1、房地產分離出賣,合同無效

由於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爲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透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賣於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2、產權未登記過戶,合同無效

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爲標誌,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屬無效。故只要房屋沒有正式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即使賣方已收取了房價款,並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當事人仍可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

3、產權主體有問題,合同無效

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爲無效。房屋的產權爲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爲也無效。

4、侵犯優先購買權,合同無效

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已租出房屋時,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所謂“同等條件”,主要是指房價同等,還包括房價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爲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我們可以從上面內容看出廣州租售同權規定戶口的要求這個問題中,最主要的就是當事人是要屬於本地戶口的,即外地戶口即使租了房子,也享受不到租售同權的權益。我們下面還爲大家整理了其他關於租售同權這個政策的資料,有興趣可以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