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口宅基地申請新政策

農村戶口宅基地申請新政策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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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戶口沒有宅基地,如果動遷給補償

戶口在當地的可以依據當地的安置補償方案獲得安置補償。宅基地的徵收的補償,主要涉及到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依據《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國土資源部的相關規定,宅基地的徵收補償主要依據是片綜合地價,其上的房屋是按照地上物進行補償的。補償的依據是對被徵收土地和房屋的價值,安置則是對被徵收人及其家庭成員生活居住水平的一種保障。戶口雖然不影響補償,但是對安置會有實際的利害關係,即獲得免費的安置面積或者平價購買安置房的權利。

拆遷補償是圍繞農房進行,有“房”是獲得拆遷補償的先決條件。平時大家說的動遷,即動員大家拆遷,拆遷什麼,拆遷的是房屋,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不是宅基地。從某種角度上說,拆遷補償與宅基地沒有關係。拆遷時,宅基地的補償一般是納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作爲集體收益。因宅基地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羣衆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宅基地的補償一般會計算在土地徵用裏作爲集體收益,但實際補償標準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