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確權與戶口遷出的政策

農村宅基地確權與戶口遷出的政策

隨着經濟改革的開放,對於農村的建房隨處可見。很多村民都知道自己的房屋建好後要進行確權登記,而這個登記就是爲了證明村民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是房屋的產權始終還是屬於村集體所有。那麼農村宅基地確權與戶口遷出的政策與法規的內容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確權與戶口遷出的政策

一、宅基地使用權定義及其特徵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徵: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將戶口遷入該集體經濟組織。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之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戶口遷出對於宅基地確權的政策法規

1、全家自願放棄承包地並與集體簽訂了放棄宅基地協議的農戶,依法收回其宅基地。

2、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不含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按照自願原則對其宅基地進行確權登記。

3、如果農戶部分成員遷入設區的市(含升學、參軍、服刑等)或者農戶全家遷入非設區的城鎮轉爲非農業人口的,除農戶全家自願放棄宅基地外,不得收回宅基地。

4、非農業戶口居民(含戶口遷出、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註記“該權利人爲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透過上文的詳細內容介紹,我們瞭解了農村宅基地確權與戶口遷出的政策與法規。對於在農村如果發生戶口遷出,就會直接影響房屋的居住權利。因爲戶口遷出就不再屬於村成員,村民意味這放棄宅基地。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的相關內容,可以諮詢我們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