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戶口結婚登記規定是什麼?

一、異地戶口結婚登記規定是什麼?

異地戶口結婚登記規定是什麼?

異地戶口結婚證領取需要攜帶證明

1、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

2、二寸彩照3張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單人彩照3張,雙方照片顏色統一;

3、居民身份證;

4、婚姻狀況證明;

①待業、個體無業人員由居(村)委會出具;

②固定工、離退休職工由所在單位出具;

③待業人員、個體戶還應提供勞動手冊(或執照);

5、再婚當事人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離婚證書(或解決夫妻關係證明)(或法院調解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注:持初級法院判決書的,還需帶好初級法院判決生效的證明;

6、因私出境人員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 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證明;

7、因私出境回國定居者的特殊證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證明)如無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可持經公證的本人在國外的未婚證明書。

二、異地結婚中婚前體檢規定是什麼?

1、攜介紹信,到所在區、縣的婦幼保健醫院進行體檢。

2、持上述證明,有所在區、縣民政局開具婚前體檢介紹信。

3、經體檢證明符合條件的,持體檢合格證明回民政局登記註冊。

另外需交納結婚證工本費、服務費。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①本人戶籍證明;②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③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③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是異地戶口結婚的話,那麼也是需要完成登記結婚的手續,否則的話也是沒有符合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結婚的要件。情況下需要攜帶的就是戶口本,還有就是本人的身份證件以及相關的證明檔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