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休病假規定有什麼?

勞動法休病假規定有什麼?

一、勞動法病假規定有什麼?

《勞動法》關於病假的規定爲:

1、單位的職工因爲生病或者意外受傷的,需要暫停工作到醫院接受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綜合判定職工的病假,一般是基於三個月到兩年的病假。

2、職工在享受病假期間可以正常收工資的。

3、但是病假期間的工資一般會比正常出勤的工資低一點,但也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二、請病假領導不同意算曠工嗎?

如果勞動者請事假,用人單位不批准,勞動者曠工不上班,用人單位算勞動者曠工是合法的;如果勞動者是病假,並且有醫院的病歷以及住院證明,如果用人單位算勞動者曠工,則是一種違法法行爲。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按照規定請病假,單位要給員工工資。勞動者因身體原因請病假,領導不批,不去上班,不算曠工,這時,需要勞動者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或者病歷。按照法律規定,員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勞動者在醫療期或孕期,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