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工資是按最低標準發放嗎

產假工資是按最低標準發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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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發放不足最低標準怎麼辦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爲提供了正常勞動。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年調整一次。

勞動者需要注意的:

1、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合同中明確工資水平

(1)最低工資的給付只包括勞動者正常工作條件下的勞動付出,非正常條件下的,如加班加點、各種津貼、福利待遇等均不屬於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不得計入最低工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間或者按照規定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應當視爲提供了正常勞動,不得拒付勞動者工資。

(2)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想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如有試用期,勞動者要了解《勞動合同法》第20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單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的責任: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的救濟措施包括:

(1)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內部設立的勞動爭議調節委員會申請調解

(2)調解不成或者不經調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工資的組成其實一共包括不同的六種情況的,總要知道所謂的工資不是公司約定的每個月的固定工資標準的,像是公司給發的獎金,績效工資,加班加點或者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額外支付的工資都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最後,工資的總額加起來可能不同的職工就有所差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