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產假和探親假衝突嗎?

一、產假和探親假衝突嗎?

勞動法產假和探親假衝突嗎?

職工工作滿一年,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即探親假。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爲30天。而產假是生育女職工專門享受的一種假期待遇。休產假的女職工還能享受探親假,要區分不同情況,如果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規定的產假以後,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的探親待遇(《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1981]勞總險字12號);如果女職工未在配偶工作地生育或雖在配偶工作地生育,但生育休假後未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則當年仍可享受探親假待遇。 至於退休職工的探親路費問題,原勞動部《關於職工退休退職後可否享受探親待遇的覆函》(勞險司字[1989]1號)規定,退休、退職職工已脫離工作和生產崗位,一般不存在與家屬分居兩地問題,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或4年一次的探親待遇。

二、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纔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新婚後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即可開始享受探親假。

三、不能享受探親假的情況

(1)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其中:"父母"包括撫養人,即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職工不能夠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2)如果職工參加工作滿一年,又與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按照《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是,職工的父母和職工的配偶同居在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夫婦雙方都是職工,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其中有一方享受了探親待遇,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親待遇。

(4)夫婦雙方有一方不實行探親制度,而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工作地點探親。往返路費由職工所在單位按規定報銷。職工本人當年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5)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規定產假後,與配偶團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6)享受探親假待遇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們的父母所在地結婚時,可以享受探親待遇,並按其原來探望父母時所需的車船費給予報銷,超過部分本人自理。不再另給婚假

(7)職工當年已經享受了探親假,如遇有特殊原因,不能提前享受第二年的探親假。

(8)職工的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目前尚未結婚,家中留有16歲以下未成年子女,需要職工撫養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由單位行政領導根據具體情況作爲個別問題批准其享受探親假待遇。

(9)符合國家規定的探親條件的歸僑、僑眷職工如果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出國探親,可以將其探親假期用於在國內會見從國外回來會親的配偶、父母或同胞兄弟姐妹;或改探國內的撫養人、配偶的父母。

(10)歸僑職工的父母的國外去逝後,(係指居住在國外已經去逝的父母,或原是華僑,以後移居到港澳已經去逝的父母,但不包括不是華僑而居住在港澳的已經去逝的父母)可以出國探望親兄弟姐妹(親兄弟姐妹不包括原是華僑,但現在已移居在港澳的親兄弟姐妹,不下)或者在國內會見從國外回來的親兄弟姐妹。

(11)公派出國大學生、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在國外留學規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滿二年後,可以享受公費回國探親一次。時間根據所有國學校假期長短確定。其在國內的配偶可以申請自費出國探親,但應按規定向所在單位申請探親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手續。

(12)其配偶是國內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班的學生或在學研究生,一般不批准請假出國探親。

(13)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及其在國內的配偶均不能享受探親待遇。

所以能否享受探親假,要視具體的情況而定。探親假包括探配偶和探父母的假期,探配偶取決於是否超出產假的期限規定,而談父母則取決於是否在公休期間有團聚。一般來說,只要是滿工作年限,非實習期間,正常休假的話,都可以按照法律享受兩個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