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糾紛的證據需要哪些

一、探望權糾紛的證據需要哪些

探望權糾紛的證據需要哪些

1、存在父母子女關係的證據

(1)如果是生父母要主張探望權,必須提供能夠證明存在生父母子女關係,並且該子女沒有被他人合法收養的證據,如出生證明、戶口簿。

(2)如果是養父母主張探望權的,則需要提交合法的收養證明,以證明形成了合法的收養關係。

(3)如果是繼父母主張探望權的,則需要提交雙方已經形成了扶養關係的證據。

2、撫養孩子的一方無理阻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證據

一般情況下,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對於子女的探望問題都會有一個明確的約定或者規定,如果雙方嚴格按照這個約定或者規定來履行的話,不會發生探望權的糾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二、探望權的行使

(一)行使方式類型

一般說來,探望的方式分爲看望式和逗留式。

1、看望式探望是指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以看望方式探望子女。

特點:一般時間較短,方式靈活,但是不利於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

2、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時間內,由非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將子女領走並按時送回或接回被探望的子女。

特點:時間較長,有利於探望人和子女深入瞭解和交流,但是直接撫養人則要承擔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後果。

注:在具體案件中,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法院應結合當事人的條件確定具體的探望方式和時間、地點。

(二)行使方式的確定

1、父母協議

2、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對探望權的判決應當針對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不能超出當事人請求範圍。在雙方當事人均未主張探望權的情況下,法官可就探望權問題向當事人進行釋明。如果當事人在法院釋明後仍不主張探望權的,根據無訴不判的原則,人民法院則不應當就探望權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