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強制執行條件是什麼?

一、探望權強制執行條件是什麼?

探望權強制執行條件是什麼?

關於怎麼樣行使探望權和什麼時候行使探望權,是由當事人雙方來進行協議決定的。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協議存在爭議,不能達成共同協議那就要由人民法院來判決。如果法院判決夫妻的一方要行使探望子女的義務,但是其違反法律判決而沒有行使相關義務,人民法院就會依照法律進行強制執行,相關的個人和單位要輔助執行。所以法院對探望權的判定和裁決是行使探望權的一個行使根據,也可以看出在這樣的規定下探望權是被授予了強制執行的效力。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也有相關的規定解釋,夫妻兩人在離婚之後,如果有有關於探望權內容的調解書,並且是已經生效的,這樣子的調解書也可以作爲探望權強制執行的依據。

根據我國現在的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夫妻兩人在離婚的訴訟案件當中,所有已經生效的法律檔案都沒有包含探望權內容的,其中一方想要行使探望權,就可以對探望權單獨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於這樣子提起的訴訟,要依法受理。夫妻雙方在協議離婚之後,如果對探望權產生了爭議或者糾紛,解決不了的情況下就要在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幫忙處理。擁有探望權的一方在法院的幫助下,可以使探望權獲得強制執行的依據,如果和孩子生活的那一方違反規定拒絕幫助擁有探望權的一方來對孩子進行探望,這樣的情況下就可以申請法院進行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二、孩子拒絕探視該怎麼辦?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情形

對於子女是受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當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人民法院就應當繼續執行案件。此時法官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採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責令其改正自己的錯誤行爲。

2、子女的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判斷

根據子女的具體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正確判斷出子女拒絕自己父或母進行探視的真正原因,然後對症下藥,依法處理。如果孩子有判斷能力,就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不能強制執行。

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

法官責令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對子女進行思想教育,以說服子女同意並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視。

三、離婚後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是怎樣的?

1、探望性探望,即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對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點進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種較長時間的探望,探望權人可在約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權人領走並按時送回未成年子女。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探望權的相關認定情況必須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雙方都應當按照司法判決的結果來執行,具體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來進行適用,如果雙方對相關情況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