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望權10週歲的孩子可以自己做決定嗎

一、中止探望權10週歲的孩子可以自己做決定嗎?

中止探望權10週歲的孩子可以自己做決定嗎

1、理論上是不可以的,當子女不滿十週歲,因其尚不具備獨立健全的表意能力和對自身利益的準確判斷能力,故其拒絕探望,一般不宜作爲探望權中止的事由;當子女爲十週歲以上,因其已具備一定的獨立表達能力和對自身利益的準確判斷能力,故其拒絕探望,且沒有他人強迫等情形,則應作爲探望權中止的事由。

2、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爲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爲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

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爲或者犯罪行爲,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二、撫養權的相關規定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大多數年紀還比較小的這些孩子根本就理解不了父母親離婚的這種決定,所以孩子也有可能是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因爲生父母親的氣才決定不見父母親的,小孩子產生這種想法無可厚非,但是作爲父母親,發現孩子的這種想法後,還是應該檢討一下自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