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賠償的限額是多少

一、交強險賠償的限額是多少

交強險賠償的限額是多少

責任限額是指在責任保險中,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交強險條款中的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醫療費用和財產損失所分別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1、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 ;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2、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二、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有什麼區別?

(一)責任構成上不同

交強險是國家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所必須購買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具有強制性。而現行的機動車商業三責險則是商業性保險,具有自主性,與交強險有着本質上的不同。在責任構成上,商業三責險採取的是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而交強險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保險公司均將在6萬元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商業三責險規定了較多的責任免除事項和免賠率(額)。而交強險的保險責任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風險,且不設免賠率和免賠額。

(二)各自獨立的兩種法律關係的產物,在賠付上存在順位問題

交強險是每一機動車必投的法定險種,機動車車主沒有投與不投的自主權,適格的保險人也沒有是否承保的自主權。商業三責險是商業保險,雙方均有簽訂合同的自由權。在同一起事故中,如同時存在該兩險種時,其有關合同的效力、責任範圍等應按照各自所屬法律關係分別進行獨立審查。但在具體賠付時,二者之間存在着順位關係,即應當先由交強險按照分項責任範圍先行賠付,不足時再由商業三責險理賠,直至各種責任限額用盡爲止。

交強險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其功能在於對不特定的第三人受害者的損害給以基本的保障,具有明顯的公益性,《條例》要求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是企業應承擔社會公益責任的體現。商業三責險是投保人爲獲得更多的抗風險能力而自願投保的險種,對其利益保障具有獨立性和延伸性。二者的區別在於賠償責任限額的分配使用方式完全不同。該兩險種的共同點是,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是投保人,保險公司是保險人,而不特定的第三者受害人爲法定受益人。

(三)賠償責任限額及範圍不同

商業三責險的總項責任限額不等,並且不受分項額的限制,只要全部損失總額不超過總的責任限額均可獲賠,而且設有免賠率與免賠額。而交強險法定責任總額爲6萬元,實行分項責任限額,分別爲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別按照以上3項限額的20%計算,不存在免賠率(額),這都和商業三責險有很大的區別。

對精神損害賠償上,二者均可獲得理賠,但在交強險中精神損害賠償歸類於死亡傷殘單項限額中,當該項中責任限額被物質性損失索賠額用盡時精神損害賠償將不再可能獲得賠付。商業三責險則不存在這一限制,只要在總的責任限額內各種合理損失均可獲賠。但該兩險種均實行先物質後精神的原則,即在責任限額內必須優先賠付物質性損失,有責任餘額時才賠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對訴訟費的承擔上,二者也完全不同,商業三責險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涉訴所產生的訴訟或仲裁費用由保險人在責任限額之外另行賠付,但在交強險中保險人不承擔該項費用的理賠責任。

(四)保險人在追償權上存在不同

商業三責險,保險人承擔的是獨立賠償的合同責任,其賠付後無權向有過錯的加害方行使追償權。尤其是在被保險人有過錯的情形下,保險人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更無權向被保險人行使追償權。因爲投保人投第三者責任險的目的在於將被保險人的風險合法有償地轉嫁於保險人,如果允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追償的話,則與第三者責任險的合同目的和功能完全背道而馳,該險種存在的法律價值也將喪失。

但交強險中卻爲保險人設定了有條件地追償權,即當事故是在無證駕駛、酒後駕駛、故意製造事故和被盜搶期間發生的,則保險公司對墊付的搶救費用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這裏之所以規定要向致害人主張追償權,是因爲事故完全是在致害人嚴重的先行過錯行爲之下發生的,而不是基於一般的交透過失所引發。如果此時保險人仍承擔墊付和賠償責任且不向致害人追償的話,則等於鼓勵製造交通事故,也與交強險的公益性功能相沖突。故交強險中設定有限的追償權自有其合理性。

(五)保險人在訴訟地位上的不同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投保商業三責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賠償權利人同時起訴保險人的,列保險人爲第三人。賠償權利人雖然未起訴保險人,但賠償義務人應訴後請求追加保險人爲當事人,賠償權利人同意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並追加保險人爲第三人。賠償權利人僅起訴保險人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當告知其起訴事故車輛一方爲被告,變更保險人爲第三人,並釋明法律後果。如賠償權利人不同意增加賠償義務人爲被告的,人民法院對賠償權利人的起訴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如賠償權利人同意變更事故車輛一方爲被告,但不同意變更保險人爲第三人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實際的法律關係確定保險人的訴訟地位。

而交強險則不同,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後,事故機動車輛投保了交強險,保險人未按該條例給予賠償權利人賠償的,保險人、事故車輛方均可列爲被告。如果賠償權利人可獲賠償的金額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足以支付的,賠償權利人僅起訴保險人的,事故車輛方可以不參加訴訟。如果賠償權利人同時起訴事故車輛方及保險人的,保險人按該條例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事故車輛方對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如保險人已按條例支付賠償且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賠償的訴訟請求。此外,如果事故車輛在投保交強險後,又投保商業三責險的,則列保險人爲被告。

實踐中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的賠償限額不同,並且在人身損害中,受傷的賠償限額與造成死亡的賠償限額又是不一樣的。當然,有的時候交強險可能與第三者責任險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大家一定要區分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