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保險合同是純商業性質嗎?

不是純商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賠償的險種和重要保障。

交強險保險合同是純商業性質嗎?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三者商業責任險的含義是指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自從交強險出臺後,第三者責任險已成爲非強制性的保險,可作爲交強險的補充。

交強險和商業險的區別具體如下:

1、原則不同。

交強險實行的是無過錯原則,即無論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否負有責任、負有多大責任,保險公司將在6萬元責任限額內予以優先賠付,這樣規定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如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也減輕了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而商業險採取的是過錯賠償原則,即保險公司是根據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負的責任來確定其賠償限額,即“有責賠付”,體現了商業險的價值追求。

2、目的不同。

交強險不以贏利爲目的,各大保險公司對交強險實行分開管理、單獨覈算,無論盈虧,不得參與公司的利益分配,保險公司只是根據國家法律和中國保監會的規定,充當了一個代辦人的角色。以贏利爲目的,則是商業險的本質特徵。

3、涵蓋的範圍不同。

交強險的保險責任幾乎涵蓋了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風險,而且不設免賠率(額),其保障範圍大大超過了商業險。

而商業險則規定了名目繁多的免責條款和免賠率(額),這使得商業險的種種弊端暴露無疑。

4、作爲被告時條件不同。

在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中,受害人可以直接把交強險保險公司列爲被告;或在訴訟時,法院根據被保險人的申請,將交強險保險公司追加爲被告。

在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中,即使被保險人蔘加有商業險,受害人也不能將其列爲被告。只有待判決生效後,當交強險不足以賠付給受害人造成的各種損失時,被保險人才有資格依據有關證據和生效判決,向商業險保險公司理賠;如果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或雙方對理賠數額存在較大分歧時,被保險人才可以將商業險保險公司作爲被告,告上法庭。

5、交強險由國家指定,商業險則由保險人自主選擇。

交強險保險公司由國家指定,機動車不參加交強險則不予登記,不允許上路,並規定了極爲嚴厲的處罰措施。

而商業險保險公司則由被保險人自己選擇,他人則無權干涉。

因此,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公司可能是同一個保險公司,也可能不是同一個保險公司。

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爲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設立,是爲了在不過分加重投保人負擔的情況下,使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迅速得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