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保險詐騙,要怎麼判刑

一、什麼是保險詐騙,要怎麼判刑

什麼是保險詐騙,要怎麼判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的相關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詐騙罪的詐騙數額分爲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個標準。按照《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一)數額較大標準: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10000元的,屬於“數額較大”。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數額巨大標準: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屬於“數額巨大”。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數額特別巨大標準: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500000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詐騙罪量刑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三、保險詐騙罪相關法律解釋

1、《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爲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僞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爲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2、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覆》

在實施保險詐騙罪中,一般會採用一些犯罪手段來製造保險事故,如殺人、縱火、故意破壞財物以騙取保險金,或者僞造、變造與保險有關的證明材料等。事件。其他證據等。也就是說,在保險欺詐犯罪中,往往同時存在手段行爲和目標行爲兩種行爲,手段行爲與目標行爲之間一般存在牽連關係。

我們知道保險欺詐活動只有在達到一定標準後才能被視爲犯罪。在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還必須根據實際犯罪情況或數額進行,使罪刑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