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進行審查、登記?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對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檔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發給申請人正式申請表;決定不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在特殊情況下,中國人民銀行不能在前述規定期限內完成初步審查並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決定的,可以適當延長,並肯知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對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進行審查、登記?

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正式申請表之日起6十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在延長期內仍未完成籌建工作的,中國人民銀行作出的受理決定自動失效。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當將填寫好的申請表連同下列檔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擬設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及簡歷;對擬任該外資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書;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的,其總行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檔案。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收到設立外資金融機構完整的正式申請檔案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頒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經批准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人憑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力,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