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出質人的權利包括哪些

一、法律規定出質人的權利包括哪些?

法律規定出質人的權利包括哪些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2、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無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將質物提存的,質物提存費用由質權人負擔;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二、質權人有哪些權利?

(1)佔有質物。對質物的佔有,既是質權的成立要件,也是質權的存續要件,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佔有質物,並以質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質權人將質物返還給出質人後,即不可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的,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2)收取孳息。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但質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衝抵收取孳息的費用,其次用於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的清償。

(3)質權的保全。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於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優先受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

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以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在質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質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如果質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時,質權所擔保的債權又未屆清償期的,質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採取保全措施。

(5)轉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爲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佔有的質物爲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於原質權。

總之,在質押關係中,質權人是有義務妥善保管質物的,而且這種質押關係在債務清償期結束以後也就到期了,如果雙方約定的可以提前還款,只要出質人已經提前還款了,那質物也得提前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