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配偶是否應對擔保之債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簡介

擔保人配偶是否應對擔保之債承擔連帶責任

2010年7月8日,何某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向分宜縣再就業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申請了小額貸款,由何某就該貸款提供擔保,並由黃某提供連帶責任反擔保,在分宜郵政儲蓄銀行貸款50000元,貸款期限爲1年。2011年7月7日貸款到期後,分宜郵政儲蓄銀行在分宜縣再就業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的帳戶上劃扣了人民幣50000元,用於代償何某的借款。分宜縣再就業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多次向何某和黃某催討,至今尚有8000元未還,遂向分宜法院起訴,要求判令何某和黃某及黃某之妻夏某立即歸還代償款8000元及利息1016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解決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共同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可以大致分爲如下幾類:1、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子所負債務或爲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如爲撫養子女上學所負的債務。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或爲支付一方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4、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活動產生費用所負的債務。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生活活動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或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於家庭共享的情形。6、夫妻約定爲共同債務即夫妻協商共同負擔的債務。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爲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時所負的債務。以下幾種情形是個人債務: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爲購置房屋等財產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認定爲個人債務。2、夫妻一方未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經營且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的債務。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爲一方個人,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的一方單獨承擔。5、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等所負債務或者因夫妻一方實施了犯罪行爲、侵權行爲所負的債務。總之,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主要考慮兩個標準: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爲夫妻共享,該債務均視爲共同債務。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爲共同債務。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不是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裁判結果

法院認爲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除非分宜縣再就業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能夠舉證證明,該擔保的債務是用於家庭生活,且黃某的妻子夏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黃王某的擔保行爲,並且認可此種擔保行爲,否則不發生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在分宜縣再就業小額貸款信用擔保中心舉證不能的情況下,當然不能推定爲夫妻共同債務,黃某的擔保行爲應認定爲個人行爲,遂判決黃某的配偶夏某不應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