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信用評價有什麼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條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
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採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覈查,經覈查屬實的,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二、信用評價的基本特點
1、獨立性。
發達國家經驗表明,信用評價應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中立的評價機構獨立地進行。
信用評價機構應完全獨立於客戶,使自己處於超脫地位,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涉。
2、市場性。
各類企業和各種證券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和使用的,他們的經營和使用同市場經濟執行密切地聯繫在一起。
信用評價高度重視市場經濟規律的應用,把調查、審覈、測定的評價內容同市場經濟執行聯繫起來,運用動態觀點加以分析,去粗取精,去僞存真,透過量變看質變,透過現象看本質,從而明晰評價客體的信用現狀及其未來,預測出可能出現的危險。
另一方面,信用評價機構本身也應面向市場,在服務競爭中求生存圖發展。
因此,信用評價業務具有明顯的市場特徵。
3、系統性。
信用評價是一項系統工程。
系統性特徵主要是指信用評價活動中普遍應用的系統觀點,如整體性、綜合性和最優性。
它表現爲信用評價業務要立足整體,全面辯證地看問題i,專題研究與綜合分析相結合;
講求優化,使信用評價結果在質上最優。
4、合法性。
信用評價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
信用評價的依據,應符合與評價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化規定。
5、可靠性。
信用評價的結論或評定的信用等級,必須有理有據,符合客觀實際,具有充分的可靠性和可信性,經得起檢驗。
可靠性是確保信用評價質量必須堅持的基本信條。
6、公正性。
公正、客觀、實事求是,是信用評價必須遵守的首要原則。
只有公正,才能真正保護投資者利益,評估客體也不會有怨言,使雙方均能信服,也只有公正,才能真正實現信用評價的目標,有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
7、諮詢性。
信用評價評定的信用等級,雖是一種具有可靠性和權威性的信用公證結果,但它只能供委託方或投資者參考,不能他們相信,更不具有強制執行性。
信用評價的結果實際上是一種專家資訊,只能起到回答徵求意見的作用,採納與否完全由委託方或投資者自主決定。
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信用評價工作是一種諮詢性工作。
8、負責性。
信用評價是一種中介服務工作,是一項責任心很強的工作。
信用評價機構雖然對信用評價結果運用後產生的各種結果不負任何責任和也並不從中受益,但對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必須承擔完全責任。
同時,要堅守職業道德,嚴守保密制度。
9、公用性。
信用評價企業之所以能夠生存發展,是市場經濟的需要。
信用等級能被市場的參與各方共享,用於各種目的需要。
透過傳播和公佈信用等級是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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