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審理的條件有哪些?

一、延期審理的條件有哪些?

延期審理的條件有哪些?

1、延期審理的條件具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法院審結案件之後,當事人對判決不服怎麼辦?

1、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一旦受理案件,就需要在限定期限內審結。若是受理後、審結前,出現了法定可以將案件延期審理的,審理案件的司法人員,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是否延期審理。不管法院是否延期審理案件,只要案件的當事人對法院的審判結果不服,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在限定期限內提出上訴等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