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審理的條件有哪些

當出現一些具體的法律事實後,導致庭審不能如期進行或不能繼續進行的,就需要重新選定一個時間開庭或繼續審理,這就是法律中規定的延期審理。延期審理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那麼延期審理的條件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延期審理的條件有哪些

一、延期審理的條件有哪些

延期審理是指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到某些法定的足以影響審判進行的情形時,法庭決定推遲審理活動。

刑訴法規定延期審理的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1、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爲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65條)

2、對於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爲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准許。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合議庭應當宣佈延期審理,由被告人另行委託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爲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64條)

二、延期審理應注意什麼問題

1、另行委託、指定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的,自案件宣佈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時間不計入審限。

2、公訴人要求出示開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證據目錄以外的證據,辯護方提出異議的,審判長如認爲該證據確有出示的必要,可以准許出示。如果辯護方提出對新的證據要做必要準備時,可以宣佈休庭,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辯護方作必要準備的時間。確定的時間期滿後,應當繼續開庭審理。

3、檢察院變更、追加起訴而需要給辯護人必要的時間準備辯護意見的,合議庭也應當決定延期審理。

另外:

1、上述情形中,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應當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以外,其餘情形應當由合議庭決定。延期審理的開庭日期和地點,合議庭可以當庭確定,也可以另行確定。

2、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檢察院撤訴處理。

3、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

4、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理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爲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佈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並繼續審理。

關於延期審理的條件也可以看作是延期審理的情形,只有在滿足了法定的情形後,才能延期審理相應的案件。而延期審理不僅民事案件中會出現,在刑事案件中也是有可能出現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不妨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