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開庭的條件都有哪些

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或者是刑事訴訟,在法官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其實都是有可能出現延期開庭的情況,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出現這樣的情況是最多的。不過此時也要求符合了規定條件才能延期開庭,那法律方面規定的延期開庭的條件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延期開庭的條件都有哪些

一、開庭審判程序是什麼

開庭審判程序法庭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採取開庭的方式,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控、辯雙方對證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開展辯論的情況下,依法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處刑,給予何種刑事處罰的活動。法庭審判程序。法庭審判大體分爲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開庭審理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製作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分別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法庭筆錄中的出庭證人的證言部分,應當在庭審後交由證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證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二、延期開庭的條件都有哪些

人民法院開庭審判後,一般應當連續進行審判,但是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勘檢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延期審理原因消失後,合議庭應再行開庭審理。

關於第一審程序的期限,《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自受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遇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1個月。如遇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應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建議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可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因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而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我們知道刑事案件延期開庭的條件是什麼,主要就是在有上述三個條件之一的時候,那麼就可以延期開庭審理。對於刑事訴訟,因爲最後的結果對當事人影響較大,建議最好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來提供幫助爲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