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具體是指什麼

備用信用證具體是指什麼?

備用信用證具體是指什麼

備用信用證 簡稱SBLC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 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爲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爲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集擔保、融資、支付及相關服務爲一體的多功能金融產品,因其用途廣泛及運作靈活,在國際商務中得以普遍應用。

1995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透過了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起草的《獨立擔保和備用信用證公約》;1999年1月1日,國際商會的第590號出版物《國際備用信用證慣例》(簡稱《ISP98》)作爲專門適用於備用信用證的權威國際慣例,正式生效實施

根據《ISP98》所界定的“備用信用證在開立後即是一項不可撤銷的、獨立的、要求單據的、具有約束力的承諾”,作爲專門規範備用信用證的ISP98,除了讓其獨立存在之外,修訂時要考慮的反而是UCP600是否仍有必要涉及備用信用證。最終多數意見是備用信用證仍然可以繼續適用UCP600。

1.不可撤銷性。除非在備用證中另有規定,或經對方當事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證下之義務。

2.獨立性。備用證下開證人義務的履行並不取決於:

①開證人從申請人那裏獲得償付的權利和能力。

②受益人從申請人那裏獲得付款的權利。

③備用證中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援引。

④開證人對任何償付協議或基礎交易的履約或違約的瞭解與否。

3.跟單性。開證人的義務要取決於單據的提示,以及對所要求單據的表面審查。

4.強制性。備用證在開立後即具有約束力,無論申請人是否授權開立,開證人是否收取了費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賴備用證或修改而採取了行動,它對開證行都是有強制性的。

綜述,備用信用證在國際商務中是經常運用的,但是在一定要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商業信用,不然是無法辦理的。在使用的時候也不要去爲非法集團洗錢,觸碰法律的底線,要合法的完成相關交易,保障我國金融的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