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投資者規定

合格境外投資者規定

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覈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組織形式上,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而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國家鼓勵採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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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投資者有什麼規定


第一條

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達到下列資產規模等條件:

(1)資產管理機構:經營資產管理業務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億美元;

(2)保險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億美元;

(3)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5年以上,淨資產不少於5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

(4)商業銀行:經營銀行業務10年以上,一級資本不少於3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0億美元;

(5)其他機構投資者(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會、捐贈基金、信託公司、政府投資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證券資產不少於5億美元。

第二條

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檔案(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請表 (附件1);

(二)主要負責人員基本情況表(附件2);

(三)投資計劃書;

(四)資金來源說明書;

(五)最近3年是否受到監管機構重大處罰的說明;

(六)所在國家或地區核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七)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核發的金融業務許可證(複印件);

(八)公司章程(複印件);

(九)與託管人簽訂的託管協議草案;

(十)最近1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十一)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前款規定的檔案,由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經申請人董事會授權或按申請人公司章程規定或者符合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規定,可以代表申請人辦理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會主席或者首席執行官等)的授權代表簽署的,應當出具該法定代表人對其授權代表的授權委託書。

該授權委託書以及第一款規定的第(六)、(七)、(八)項檔案須經申請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定認可的公證機構或律師出具公證書,或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認證。第一款規定的第(三)、(四)、(五)項檔案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申請人應當在人民幣特殊帳戶開立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報送正式託管協議。

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