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投資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爲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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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1.轉讓方式的限制 《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如果違反該規定而轉讓股票,應屬無效: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則採取交付主義,即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既發生轉讓的效力。一般來說,上市交易的股票即屬此類。 2.轉讓場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3.對特定人股份轉讓的限制 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 (1)發起人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該款規定爲了避免“職業發起,投機牟利”。如果違反該規定,轉讓無效。 (2)對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股份轉讓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司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3)公司收購自己股份的限制。根據《公司法》第143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減少公司註冊資本;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