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集資房

投資集資房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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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集資房有什麼法律風險


(一)產權沒有保證。興建集資房的單位或個人通常打着合作建房的招牌,卻不能提供國土部門批覆的合作建房合同,更不能出示預售許可證,出資方權益無法律保障。

(二)出資人還要承擔下述風險:集資建房能否順利完成,首先取決於資金的籌措情況。如果資金不能準確、及時地到位,工程進度便沒有保障,工程進度延緩更加劇了資金籌措的困難。這樣的惡性循環必然導致資金一去無歸、工程遙遙無期的結局。

(三)建築質量難以保證。由於某些集資建房單位的暴利動機,選擇施工隊時只能是降低標準、拼命壓價,甚至迫其帶資建設,施工企業要生存,必然偷工減料,建築質量難以保證。

(四)集資房通常較難形成規模。大多是一棟或二三棟樓,由於規模小,客觀上造成管理配套難的問題。即使是簡單的清潔衛生、安全保衛都無力提供。這些都是開發商不會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