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操縱行爲本質上是一種通謀行爲,只要證明行爲人有聯合通謀行爲,就可以推定行爲人具有操縱證券價格的主觀意圖。
聯合操縱的構成要件爲:
1、主觀上具有兩個或兩個行爲人之間具有共同的意思聯絡。
2、客觀上從事了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爲。
3、至於操縱是否造成了證券價格被操縱的實際後果則不需要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
禁止任何人爲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而透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操縱證券交易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