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證券市場罪解讀內容是什麼?

操縱證券市場罪解讀內容是什麼?

我們知道,證券市場可以在取得內幕消息的情況下獲得巨大收益,因此,很多人不顧危險,希望透過操縱證券市場獲取非法收益。因此,我國設立了操縱證券市場罪。可是,仍有很多人對於該罪的具體情況比較疑惑。那麼,操縱證券市場罪解讀內容是什麼?爲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麼是操縱證券市場罪?

操縱證券市場罪是指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轉嫁風險爲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持倉優勢、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進行證券交易,操縱證券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瞭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爲。

二、操縱證券市場罪解讀

操縱證券市場是一種古老而典型的證券違法行爲。操縱證券市場行爲嚴重破壞了證券市場信用,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是各國證券立法普遍禁止的行爲。比如,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第9條進行對操縱市場行爲進行了禁止規定,並規定了其責任。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第159條進行了禁止性規定。歐盟《反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市場濫用)指令對操縱市場行爲進行了禁止性的規定,並在市場操縱定義中有“如散佈或企圖散佈有關金融產品供給、需求、價格方面的虛假或誤導性資訊,或者一人或多人合謀確保一個或多個金融產品的價格,導致該價格處於反常或人爲操縱的水平。”

操縱證券市場是任何組織或個人利用資金、資訊或持股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誘使投資者買賣證券,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侵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爲。利用資訊操縱市場是操縱市場的方式之一,也是證券市場的禁止的違法行爲。我國《證券法》第77條規定禁止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爲有三種具體操縱行爲和兜底條款,禁止具體操縱行爲裏就包括利用資訊優勢透過聯合或連續買賣進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根據我國《刑法》第182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資訊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證券法》第77條和《刑法》第182條中的“資訊優勢”是指,行爲人相對於市場上一般投資者對標的證券及其相關事項的重大資訊具有獲取或者瞭解更易、更早、更準確、更完整的優勢。行爲人相對於市場上一般投資者對標的證券及其相關事項獲取“重大資訊”主要是指《證券法》第65條、第66條、第67條、第75條規定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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