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爲構成票據詐騙罪

哪些行爲構成票據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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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詐騙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如果行爲人出於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如不知是僞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籤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那麼究竟是哪些行爲構成票據詐騙罪?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行爲構成票據詐騙罪

(一)明知是僞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爲。

這種情形是指行爲人以僞造、變造的金融票據冒充真票據進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爲。構成這種形式的犯罪要求行爲人在使用票據時,“明知”是僞造、變造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爲。

這種情形是指利用已經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行爲。這裏所說的“作廢”的票據,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票據,同上述第一種情形一樣,構成這種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爲人在使用票據時,“明知”是已經作廢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行爲。

這種情形是指行爲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的行爲。這裏所說的“冒用”通常表現爲以下幾種情況:

1、行爲人以非法手段獲取的票據,如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據,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據,而使用進行詐騙活動;

2、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或者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爲;

3、用他人委託代爲保管的或者撿拾他人遺失的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爲。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行爲。

這裏所說的“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支票。“簽發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據簽發人在其簽發的支票上加蓋的與其預留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處的印鑑不一致的財務公章或者支票簽發人的名章。“與其預留印鑑不符”,可以是與其預留的某一個印鑑不符,也可以是與所有預留印鑑不符。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行爲。

出票人簽發匯票、本票時,必須具有可靠的資金保證。這裏的“資金保證”,是指票據的出票人在承兌票據時,具有按票據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又包括出票人從出票時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二、票據詐騙罪要怎麼判?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犯票據詐騙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票據詐騙罪的犯罪構成上來看,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騙取他人財物爲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但應當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要判斷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僅依據行爲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對整個案件的事實情況進行全面瞭解、綜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