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爲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

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
(一)發行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僞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有效證明檔案或者相關憑證、單據的;
(三)利用募集的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四)轉移或者隱瞞所募集資金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條

哪些行爲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