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哪些行爲構成欺詐?

一、商家哪些行爲構成欺詐

商家哪些行爲構成欺詐?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處罰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欺詐消費者的行爲主要有:

1、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2、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3、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4、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5、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廣告、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6、謊稱正品名義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7、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等重要資訊誤導消費者;

8、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手段誤導消費者的;

9、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10、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11、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12、其他隱瞞真實情況,告知對方虛假或者誤導性情況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二、商家欺詐消費者的會賠多少?

商家對消費者構成欺詐的,應承擔“退一賠三”的賠償責任。

具體的法律規定是: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

例如消費者購買一部3000元的手機,商家有欺詐行爲的,最後承擔的賠償款就是3000 3000×3=12000。如果購買的商品是50元價位的,最後的賠償款就是50 500(因爲50×3=150<500)=550。

按照有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消費者申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認爲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如果申訴符合規定的應予以處理,申訴人應當在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