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爲構成合同詐騙罪

哪些行爲構成合同詐騙罪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這種情況如今非常普遍,當事人往往藉助別人的名義騙取對方簽訂合同,或者乾脆就虛構了一個完全不存在的單位,與受騙人簽訂履行合同,導致合同對價無法兌現,使受騙人蒙受損失。
2、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票據是指匯票、本票、支票、信用證、銀行存單等金融票據。而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一般是指虛假的造假的動產或不動產證明。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在與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時,要考察對方是否有實際履行合同,一般應對其主體資格、資信狀況、經營能力、經營狀況等綜合情況作出判斷,最大限度來保證不被騙,這需要合同當事人認真審查。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這種情況在現實中也很常見,這也提醒人們要注意交易的安全,避免此種情形的出現。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這是除了上述四種情況之外,生活實踐中存在的其他合同詐騙情形。比如說簽訂了虛假的合同,並以此來騙取所謂的中介費或者好處費等等,這都屬於以其他方式騙取當事人的財物的體現。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個人詐騙在5千到到2萬元以上的,單位詐騙在5萬到2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