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合約

期貨交易所合約

期貨交易所合約

我國期貨交易所合約規格 

上海金屬交易所一號銅標準合約 

(經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委員會1993年2月6日透過) 

上海金屬交易所 

中國·上海__年__月__日 

____會員已於今日售出(購入)25噸(溢短2%)符合下列第3條規定 

的一號銅,價格爲每噸__元,交割月份__。 

本合約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 

易規則》制訂,由你方和上海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作爲當事方簽訂,你 

方接受本合約的所有義務與規定,並同意按下列規則履行責任。 

爲了保證合約的嚴格履行,你方必須在成交時向交易所交納初始保證金。根據 

市場變化,當價格波動向不利於你方變化時,你方將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證金,以彌 

交易所有權將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約強制平倉以補償由於你方違約造成的損 

足以抵償損失時,交易所有權向你方繼續追索。 

一號銅的具體規定 

1.質量:本合約中一號電解銅(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級必須符合國標GB 

467-82、GB466-82的規定,銅+銀的含量不小於99。95%,每 

塊重量在30-150公斤之間。 

所有的交貨銅必須是上海金屬交易所註冊認可的一號銅,並附有生產廠的質檢 

合格證。註冊牌號清單見附件一。 

2.結算:合約按《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中的結算規則結算。 

3.交貨:本合約的一號銅必須在交割日按賣方選擇的牌號和交貨地點向交易 

所的核準倉庫交貨。在履行合約中所提供的指定倉庫標準棧單的數量以25噸(溢 

短2%)或其整數倍開出。同一合約的貨必須存放在同一倉庫並是同一牌號和同一 

規格。所交貨物必須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達到貨盤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長、寬 

均不得小於整板的二分之一。捆紮包裝每捆不超過2.5噸。標準棧單按上海金屬 

交易所指定倉庫標準棧單實施細則施行。 

4.允許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約的交割應於交易當月或其後的任何一個月,實施每月交 

割。 

6.最小浮動價位:合約中的每噸銅的最小浮動價位爲10元,或是其整數倍。 

7.仲裁:由本合約引起的爭端,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麼根據《上海金屬交 

易所章程》提請交易所監事會仲裁。提請仲裁的當事者,應提出書面申請,並承認 

由監事會作出的書面裁決爲終局裁決。 

8.其它:本合約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 

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進行處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 

1.01 商品名稱:輕柴油(Gasoil) 

定義:原油經蒸餾或其他加工精製的烴類液體燃料,運用於全負荷在1000 

-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期貨合約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並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爲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4)最小變動價格:每噸爲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爲200元人民幣。 

(5)合約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6)每日價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帳戶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 

0個以上的淨多頭或淨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3000個 

以上淨多頭或淨空頭。 

最後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4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 

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8)最後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後一個營業日爲最後交易日。 

(9)合約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 

1.03 交貨: 

(1)交貨方式:a.FOB離庫裝船交貨 b.庫內轉移 c.管道輸送  

d.FOB離船過驗 

賣方將輕柴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隻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爲界), 

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 

險由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交易所覈准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 

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 

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收貨方式 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 

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賣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交貨方式 d擬交貨地點 e.其它資 

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項目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 

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結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後,必須於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 

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着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 

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儘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 

向限制。 

b.在具體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爲優先,如地點、 

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爲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後爲 

優先的配對原則。 

c.買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後,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 

調整,並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 

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裁定, 

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