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是怎樣的?

《上海市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規定》

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定是怎樣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以下簡稱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 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除施工和管理。建築過程中的零星拆除和市容環境管理中違章建築的拆除工程除外。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拆除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承擔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上海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是本市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受市建委委託,負責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市政、水務、港口、市容環衛等相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本規定實施。

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前期管理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拆除施工開始前十五日將下列資料報送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有爆破工程直接到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第六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第七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十日到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辦理報監手續。

第八條 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明確雙方的安全職責,並確定安全作業環境及實施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進行書面交底,提供以下資料:

(一)拆除工程的有關圖紙和資料。

(二)拆除工程涉及區域內的地上、地下設施及隱蔽工程的分佈情況。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應當辦結被拆除物的中斷供水、供電、供氣等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在進行管線拆除前,應查清管道中介質的種類、化學性質,並採取中和、清洗等相應的措施。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全面掌握拆除工程的圖紙和資料,進行實地查勘,制定拆除方案,並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市容、環保等規定編制施工組織方案,提出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三條 施工組織方案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編制,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覈同意。

拆除結構複雜、體量較大、環境複雜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採用特種作業方法的拆除工程,應組織專家對施工組織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論證,並報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備案。必要時,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可組織專家對施工組織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復審。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根據所採用拆除方法的相關規定,劃定危險區域,做好警戒和警示標誌。在居民密集點、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應當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 拆除施工應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採取嚴密的防範措施,配備搶險救援的有關器材。

第十六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覈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對作業人員要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同時填寫書面記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並持證上崗。

第十七條 凡需登高從事拆除作業的施工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其身體狀況必須符合有關作業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施工階段管理

第十八條 拆除施工應當設專人管理,嚴格按照施工組織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施工過程中,確需變更施工組織方案的,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審覈同意;原施工組織方案由專家論證透過的,應當由原組織論證的單位另行組織專家論證。施工組織方案變更應當報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備案。

第十九條 拆除施工一般應自上而下按順序進行;先非承重結構後承重結構;拆除欄杆、樓梯和樓板應與同層次整體拆除進度相配合。

第二十條 禁止立體交叉拆除作業;拆除部分構件,應防止相鄰部分發生坍塌;拆除危險部分之前,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在居民密集點、交通要道等地點和其他重要地區進行拆除施工的,腳手架須採用全封閉形式,必要時搭設防護隔離棚。腳手架應與被拆除物的主體結構同步拆下。

第二十二條 作業人員應站在腳手架或其它穩固的結構部位上操作。不準在建築物的屋面、樓板、平臺、牆體上聚集人羣施工,或者集中堆放材料

第二十三條 拆除施工拆卸下的各種材料均應及時清理,分別堆放在指定的場所。

第二十四條 部分建築物或構築物拆除時,對保留部分,應先採取相應的加固措施。

第二十五條 在高處進行拆除施工,應設定垂直運輸設備,或者流放槽。拆除物禁止向下拋擲。

從事拆除作業的人員應帶好安全帽,高處作業應繫好安全帶,進入危險區域應當採取嚴格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遇有風力在五級以上、大霧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惡劣氣候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拆除作業。

第二十七條 採用手工或機械作業法施工時,必須遵守國家、本市有關安全技術和機械設備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採用爆破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頒佈的《爆破安全規程》進行。

第二十九條 在拆除施工中,如發現文物、爆炸物以及情況不明的電纜、管道時,應停止施工,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保護好現場,按有關法律規定的要求,及時向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及有關的主管部門報告,經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三十條 在拆除施工中,如出現有毒有害氣體外溢、火災、爆炸、坍塌淹埋、重大機械設備故障、高處墜落、管網損壞等事故,應組織力量及時排除險情,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發生人員傷亡事故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拆除工程的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的,相關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提供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

(二)未將拆除工程有關資料報送房地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對承包施工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要求的;

(四)要求承包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五)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爲。

第三十二條 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的,相關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拆除工程的;

(二)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管理不善,又不及時改正的;

(三)拆除工程現場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經勸阻不予改正的;

(四)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覈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五)造成人員傷亡或國家、集體和人民財產嚴重損失的事故;

(六)其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爲。

第三十三條 相關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二、房屋拆除糾紛怎麼處理

1、行政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行政或司法強制

(1)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2)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或申請強制拆遷,必須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不管是在上海市、還是在其他地區的建設單位,在實施拆除房屋行爲的時候,必須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得違規拆除。若是在拆除的過程之中發生了糾紛,那麼權益受到侵犯的一方,特可以採取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