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工程合同延期可以多長時間
不能超過三個月。《建築法》第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自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
延期以兩次爲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所以建設工程也不能無限延期,如果施工許可證超出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廢止,應當重新申請或者辦理相關的手續後才能繼續進行。第十條在建的建築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按照規定做好建築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築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
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覈驗施工許可證。
二、工程延期的原因
(1)發包人不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開工條件的。
(2)發包人不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預付款、進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進行的。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的。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的。
(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的。
(6)發生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者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按照規定在民法典中民法典中工程合同延期最多不可以超過三個月,這個在法律上是有相關的規定的,而且工程延期必定是有一定的原因的,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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