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欠工程款糾紛如何確定被告
拖欠工程款糾紛的被告人是誰,依據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是由發包人作爲被告人,發包有一般是工程建設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定義和種類】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追要拖欠工程時需要哪些證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相比於一般合同糾紛關係更爲複雜,所以對證據的要求更高。
追要拖欠工程款時通常需要下列三類證據:
1、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包括原告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被告的工商登記資料。
主體訴訟資格是前提,如不能證明主體資格,法院會不予受理。
2、證明建設工程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本類證據主要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過程中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或協議、備忘錄、現場工程簽證單等,涉及招投標的,還應當提供招標檔案、投標檔案、中標通知書等。
3、證明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包括工程預算、決算報告;
支付工程款的收付款憑證;
當事人對工程量、工程質量共同確認的證據,如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如果發包方對工程量或結算書未確認,就需要提供施工圖紙、竣工圖紙,施工現場記錄;
工程有關照片和錄像;
發包人或者工程師確認的簽證;
經過發包人或者工程師批准的承包人的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和現場實施情況記錄等所有與本工程相關的書面材料。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所以拖欠工程款糾紛的被告人,一般是發包人,就是工程的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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