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工程可否分拆承包
建築工程不得分拆承包。建築工程一般實行總承包,禁止發包單位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建築工程承包一般有哪些
規定
1、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3、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4、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
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所以建築工程不得分拆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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