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索賠有哪些情形

反索賠有哪些情形
施工索賠包括索賠和反索賠,一般將承包方向發包方提出的補償要求稱爲索賠,而將發包方向承包方進行的索賠稱反索賠。反索賠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延期工期的反索賠,在工程項目建設中,承包方在合同規定的工期內沒有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和內容,延遲交付工程,影響了發包方對施工項目的使用和營運生產,造成發包方的經濟損失。
2、工程施工質量缺陷的反索賠。在施工建設中,當出現承包方所使用的建築材料或設備不符合合同規定;工程質量沒有滿足施工技術規範,驗收規範的規定;出現質量缺陷而未在質量缺陷責任期之前完成質量缺陷的修復工作,發包方可就該事件進行反索賠;
3、合同擔保的反索賠。承包方造工程項目建設工程中,按照規定對合同的相關內同進行擔保如預付款的合同擔保等,當承包方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合同義務,發包方可就該事件進行反索賠,承包方及其擔保單位應承擔反索賠的經濟損失;
4、發包方其他損失的反索賠。當承包方發生其他損害發包方的利益時,發包方可就經濟損失進行反索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八十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