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的標準有哪些

一、單位工程驗收合格標準有哪些?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的標準有哪些

1、單位工程、子單位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施工單位確認自檢合格後提出工程驗收申請,工程驗收時應提供下列技術檔案和記錄:

(1)原材料的質量合格證和質量鑑定檔案;

(2)半成品如預製樁、鋼樁、鋼筋籠等產品合格證書;

(3)施工記錄及隱蔽工程驗收檔案;

(4)檢測試驗及見證取樣檔案;

(5)其他必須提供的檔案或記錄。

2、對隱蔽工程應進行中間驗收。

3、單位工程驗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及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質量負責人,共同按設計要求和本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4、驗收工作應按下列規定進行:

(1)單位工程的質量驗收應分別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2)隱蔽工程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於隱蔽前通知有關人員檢查驗收,並形成中間驗收檔案;

(3)單位工程的驗收,應在單位工程透過驗收的基礎上,對必要的部位進行見證檢驗。

5、主控項目必須符合驗收標準規定,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項目應有80%合格。混凝土試件強度評定不合格或對試件的代表性有懷疑時,應採用鑽芯取樣,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可按合格驗收。

二、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1、基礎工程合格

2、主體工程合格

3、裝飾工程合格

4、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齊全

5、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齊全

6、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齊全

7、工程竣工報告

8、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9、察單位質量檢查意見

10、設計單位質量檢查意見

11、工程竣工總結

12、工程竣工驗收條件檢查情況

三、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怎麼處理

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如何處理相關糾紛 《解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據此可知,驗收合格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驗收合格包括竣工後驗收合格和原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後驗收合格;無法修復和修復後仍然不合格的建築工程,無任何利用價值,只能剷除重建,嚴重背離發包人締約目的,讓其接受並支付工程款明顯違背公平正義原則。

《解釋》又將“工程質量高於合同效力”適用到有效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後的相關糾紛之中,施工合同有效但質量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不能獲得支援。第16條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第10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3條規定處理”;

工程只有驗收合格之後才能算是完工,只有才能交付,由此才能得到建築工程資金。若是不符合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的標準的規定,那麼該工程只能重新返工,爲了節約工程修建的時間,需要完成一部分工程之後,就進行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