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的規定是怎樣的

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的規定是怎樣的
1、單位工程、子單位工程質量的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施工單位確認自檢合格後提出工程驗收申請,工程驗收時應提供下列技術檔案和記錄:
(1)原材料的質量合格證和質量鑑定檔案;
(2)半成品如預製樁、鋼樁、鋼筋籠等產品合格證書;
(3)施工記錄及隱蔽工程驗收檔案;
(4)檢測試驗及見證取樣檔案;
(5)其他必須提供的檔案或記錄。
2、對隱蔽工程應進行中間驗收。
3、單位工程驗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及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質量負責人,共同按設計要求和本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
4、驗收工作應按下列規定進行:
(1)單位工程的質量驗收應分別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2)隱蔽工程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於隱蔽前通知有關人員檢查驗收,並形成中間驗收檔案;
(3)單位工程的驗收,應在單位工程透過驗收的基礎上,對必要的部位進行見證檢驗。
5、主控項目必須符合驗收標準規定,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項目應有80%合格。混凝土試件強度評定不合格或對試件的代表性有懷疑時,應採用鑽芯取樣,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可按合格驗收。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