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建築工程在竣工以後,這整個過程傾覆了很多人的財力、物力和精力,尤其開發商在決定投資開發此工程項目之前付出了很多的努力,所以到最後是堅決不允許因爲工程質量的問題而浪費這麼多人的心血的。任何工程質量在完工以後,都必須要對質量保修期負責。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一、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質量保修期是從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算。有別於質量缺陷責任期(質量缺陷責任期是從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算)。”二者之間可能存在重疊現象。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爲: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爲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爲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爲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爲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鑑定,並根據鑑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二、工程質保金的新規定的變化:

1、首次明確缺陷責任最長不超過2年

缺陷責任期直接關係到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時間,關係承包人切身利益。實踐中,發包人經常有意或無意將工程質量保修期與工程質保金的返還掛鉤,要求在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方可返還質保金。但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最低質量保修期限爲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因此,如果按照發包人的要求,那麼質保金就要等到工程壽命結束才能收回,這顯然是對承包人不公平的,由此也造成了大量的質保金返還爭議。

雖然《老辦法》中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爲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但並未明確缺陷責任期的最長期限。在發承包雙方未對缺陷責任期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質保金的到底應當何時返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的觀點並不統一(以2年、5年作爲質保金最長返還期限的案例均有出現)。本次新出臺的《辦法》規定,缺陷責任期一般爲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這是國家首次正式對缺陷責任期最長期限進行明確,將有利於減少質保金返還爭議,緩解承包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狀況。

2、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

《辦法》第六條規定,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其中,關於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的規定,最先出自《清理保證金通知》;已採用其他保證方式,不得再預留保證金的規定,系之前《老辦法》的原文規定。

根據2013 版施工合同示範文字,質量保證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逐次扣留,即發包人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按比例逐次扣留;

(二)一次性扣留,即發包人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量保證金。在合同雙方未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則適用第一種方式,即在支付工程進度款時逐次扣留。這也是實踐中發包人最經常採用的質保金扣留方式。但是,如果實踐中承包人已按合同約定提交履約保證金,這一常規性的質保金扣留方式,將與《辦法》中關於竣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保金的規定發生衝突。從合法性考慮,今後發包人應儘量採用在工程竣工結算時一次性扣留質保金的方式,或採用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要求承包人提交質量保函的方式。

3、預留工程質保金可由第三方託管

《辦法》規定,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雖然《老辦法》中對工程質保金的託管已有類似規定,但《辦法》本次特別強調了託管金融機構的“第三方”屬性。希望透過第三方託管機構的監管,實現工程質保金的專款專用,避免質保金的延期返還,解決發包人挪用、滯留工程質保金導致施工企業權益損害的情況。但由於該規定並不具有強制性,實踐中能否被順利接受不容樂觀。

在《辦法》出臺之前(特別是在《清理保證金通知》出臺後),部分省份對於工程質保金的第三方託管已有比較具體措施。例如吉林省規定,質保金應存入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並簽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託管協議書》。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前,施工單位應當在第三方金融機構開設專門帳戶,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將質量保證金存入,對未結算完成的工程,建設單位可從工程結算價款中一次性劃撥存入施工單位開設的帳戶。質保金僅用於支付由於承包方原因造成的缺陷而進行維修的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佔、挪用。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質量保證金的使用、退還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工程質量保修期是工程竣工並且完成驗收以後開始計算的,因爲整個建築工程是由各種不同的分項工程組成的,分項工程在使用的過程當中承擔的作用又不一樣,比如國家針對防水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就要求爲五年。其他沒有明確規定保修期的分項工程的質保期,也應該符合其設計的使用年限。